【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台县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所属地区:甘肃平凉市 发布日期:2024-02-05

【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台县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甘肃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甘肃 平凉市 采购单位 灵台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灵台县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灵台县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项目编号:ZZTH-PLLT2023107
项目预算:190万元
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灵台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57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政天合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国际2号写字楼10层1004室
2024年1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灵台县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项目编号:ZZTH-PLLT2023107)”的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发出投诉人对“灵台县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项目编号:ZZTH-PLLT2023107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补正通知,并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补正资料。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二、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分部分,存在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况。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二、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分部分,存在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的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资料备案登记表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的情况。
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函未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招标文件设置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经查证,本项目为货物与施工服务一体,其中货物采购占比虽然较大,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服务为主,技术评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符合法律规定。投标文件中“文件制作”和“售后服务”只设置了分值,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的情况。采购代理答复函已明确回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旧版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不存在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
综上所述,认定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但不影响项目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灵台县自然资源局、甘肃中政天合招标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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