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产业园Ⅲ工程屏蔽容器及运输车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甘肃酒泉市 发布日期: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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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甘肃 酒泉市 采购单位 上杭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科军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产业园Ⅲ工程屏蔽容器及运输车设备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核四0 四有限公司产业园Ⅲ工程屏蔽容器及运输车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北京国科军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核电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项目为中 核四0四有限公司产业园Ⅲ工程,建设单位为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国核电 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已确定。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屏蔽容器及运输 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QT024WXR213C11506BD/GKZH-24ZXH342 2.2 项目名称: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产业园Ⅲ工程屏蔽容器及运输车设备采购 2.3 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金塔产业园 2.4 招标范围:2台屏蔽容器运输车和2台屏蔽容器。具体详见技术文件。 设备技术规格要求:安全等级:NR,无需监管;质保等级:QAN(QNC);抗震类别:NA。具体详见技术文件。 2.5 交货时间:2025-12-30 2.6 交货地点:DDP甘肃省酒泉市金塔产业园现场指定地点 2.7 最高投标限价:230万元人民币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在国内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 下列要求: 3.3.1 投标人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 情形。 3.4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发售时间:2024年03月30日09:00—2024年04月08日16:00(北京时间)。 4.1 电子版招标文件将在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nncecp.com)进行 发布。请投标人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完成在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 (https://www.cnncecp.com)在线注册,选择“我要参与”,按照平台要求点击【我 已阅读并同意】“声明”和“投标保密承诺书”;按照“4.2要求”支付标书款,并将 标书款汇款电子回单、营业执照扫描件(以上文件需连续扫描为一个PDF文件上传报 名);如平台无法上传,请将扫描后的报名文件发送至:gkjy_r@163.com。电子采购 平台将在发售期结束后自动关闭报名入口,未能按时完成报名、购买投标文件相关工 作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报名文件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招标文件和技术文 件的电子版光盘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通过报名审核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接到光 盘后填写的《招标文件接收确认单》按照要求回传。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名称:北京国科军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银行账户:0200003309004742978 投标人须在汇款单上注明:“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产业园Ⅲ工程屏蔽容器及运输车 设备采购购标款” 注:原则上标书款只接受公司账户汇款,如以个人账户名义汇款,我司只能开具 个人名字抬头的标书款发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4月22日09时00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9层会议室。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一套正本、两套副本、一套 投标文件电子版)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有文件证明下列情形的除外:5.4.1 作为投标人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代为购买标书的; 5.4.2 购买标书的厂家在投标截止前因兼并、重组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变化的。 14.1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4.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其他约定 15.1 本采购项目的订单、供应商在网上超市的货物资料以及相关的承诺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5.2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生效,有效期为15个工作日。甲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及时支付预付款,若甲方原因未及时支付预付 款项而导致合同过期失效,乙方可向网上超市平台发起投诉并撤销合同及订单,失信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过期失效,甲 方可向网上超市平台发起投诉并撤销合同及订单,失信责任由乙方承担。 15.3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电子公章)上杭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上杭县二环西路8号供销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力辉 委托代理人:上杭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联系电话及手机:*** 乙方:(盖电子公章)上杭华富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临城镇城北村二环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林发华 委托代理人:林发华 联系电话及手机:15960309521 合同生效时间:2023年09月18日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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