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区财罚决〔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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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金昌市 | 采购单位 | 金川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区财罚决〔2024〕4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区财罚决〔2024〕4 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鸿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1MXRH18
住所或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路昌荣新城2号楼5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花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甘肃鸿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金川区双湾镇新粮地村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提升项目(JCZC2022GK-237)”采购文件中有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2.3.4(1)商务评分标准P36,④投标人能提供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及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或文件(包括科技先进单位、诚信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每一项得1分,最高3分。以上表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甘肃鸿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川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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