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甘肃酒泉市 发布日期: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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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甘肃 酒泉市 采购单位 肃北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名称: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
项目编号:〔SBCB(2022)18号〕
当事人: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A座807室
一、核查情况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财采〔2023〕12号),我机关对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代理的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SBCB(2022)18号)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第二条:“提供具备资质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得5分,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AAA以上得5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项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不必要或无关的评审标准。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并提交了书面回复材料。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北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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