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临洮县教育局利用学校公用经费为部分高中、职业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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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定西市 | 采购单位 | 临洮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甘肃鑫鸿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临洮县教育局利用学校公用经费为部分高中、职业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临财采发〔2024〕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洮县教育局利用学校公用经费为部分高中、职业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2001JH621124016)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教育局利用学校公用经费为部分高中、职业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202001JH621124016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二路城投综合办公楼三楼西侧
当事人2(代理机构):甘肃鑫鸿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关紫竹苑小区22幢222-3号一楼
2024年6月18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局发现临洮县教育局利用学校公用经费为部分高中、职业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随即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临洮县教育局利用学校公用经费为部分高中、职业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项目采购活动中,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教育教学及办公设备等设备,在中小企业预留时,选择全额预留,经向临洮县教育局调查,发现部分教学设备系大型企业生产,中小企业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甘财采〔2024〕7号)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对本项目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对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对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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