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台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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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平凉市 | 采购单位 | 灵台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甘肃弘顺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灵台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处﹝2024﹞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灵台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GSHSHS-2024-00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灵台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项目编号:GSHSHS-2024-007
项目预算:190万元
投 诉 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灵台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57号
被投诉人2:甘肃弘顺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溪河小区8号楼15号门面房
2024年6月3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灵台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编号:GSHSHS-2024-007 )”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将“响应文件制作”作为评审因素,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更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审因素,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符。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项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等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制作”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服务质量无关,但该项目为电子投标,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有可能出现附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扫描不清晰的情况,将会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据此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实施方案、保证措施、售后服务、”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不符合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实施方案、保证措施、售后服务”设置的评分标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需求而设置,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对各评审因素赋分提出具体要求,且对其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之规定,不存在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的问题。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答复函》中明确提供收到质疑函日期、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投诉人的质疑予以答复的行为。据此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通过查看评标过程资料,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3.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弘顺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予以改正,并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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