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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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庆阳市 | 采购单位 | 正宁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正宁县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财罚决字〔2024〕0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郭永智、石海波、冯鑫、王晓艳、张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正宁县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NZC2021-024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郭永智,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
评审专家2:石海波,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
评审专家3:王晓艳,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
评审专家4:张 燕,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
评审专家5:冯 鑫,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17日县监委移交的“正宁县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NZC2021-024〕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评标专家郭永智、石海波、冯鑫、王晓艳、张燕五人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二至五包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相互协商打分,对同一投标人打分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评标过程录像、评标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5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5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评审专家郭永智、石海波、冯鑫、王晓艳、张燕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正宁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财政局或正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宁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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