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兰州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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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兰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兰州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名称:兰州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第三包)
项目编号 : GSZRH-ZCZB-2024-A005
项目预算: 520万元 (第三包采购预算120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供应商名称1: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5505号四层 D86
供应商名称2:甘肃子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28号陇星大厦6号楼1103室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兰州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递交的 《关于兰州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监督检查的报告》,文件反映在该项目第三包资格审查环节发现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厂商授权书 (授权编号: 22717HK24004)是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给甘肃子扬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存在供应商投标文件混装的情形。我局依据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20日对 《兰州新区智能交通系统一期和二期一阶段运维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经调查核实,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子扬科技有限公司均取得了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因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授权给甘肃子扬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邮寄至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且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未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导致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混装了甘肃子扬科技有限公司的制造厂家授权书。
三、处理决定
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子扬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在该项目第三包资格审查及专家评审阶段,已按无效投标处理,未对该项目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甘肃中新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子扬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兰州新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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