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区中央空调及洁净空调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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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兰州市 | 采购单位 | 兰州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区中央空调及洁净空调维保)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 目: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区中央空调及洁 净空调维保
项目编号:203003JH093
投 诉 人:甘肃路天祥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33之16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20幢1层123室)
法人代表:曹文宏
被投诉人:甘肃睿信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037号小四楼207号
一、投诉事项
2024年7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区中央空调及洁净空调维保 ”(项目编号:203003JH093)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约见了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了相关资料,经过了专家论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C证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而竞争性磋商文件却以建筑业施工资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要求,此行为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均为空调维保服务内容,不涉及建筑施工内容,因此建筑业资质及人员要求和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明显排他性。
经查,竞争性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内容,与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匹配,不具有排他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甘肃睿信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答复不合理。
经查,甘肃睿信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对质疑做出了答复,且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甘肃路天祥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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