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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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庆阳市 | 采购单位 | 正宁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财罚决字〔2024〕0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ZNZC2024-0026
项目预算:59.15万元
当事人(成交供应商):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37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8日,你公司参加“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项目编号:ZNZC2024-0026)投标,以59.04万元成为成交供应商。8月6日,你公司向采购人发出《关于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有关事项的函》及正宁县教育局递交的《正宁县教育局关于课桌椅购置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你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且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废标公告》、《正宁县教育局关于课桌椅购置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成交公告》、《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成交通知书》、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有关事项的函》、《政府采购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依据
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关于正宁县教育局课桌椅购置项目有关事项的函》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弃标行为作出处罚。
鉴于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弃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的规定,对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957.5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成交供应商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的弃标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兰州厚越工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957.5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正宁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财政局或正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宁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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