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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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兰州市 | 采购单位 |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投诉处理决定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城财釆[2024]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 2024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项目编号:611001JH620102036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 目:2024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项目编号:611001JH620102036
项目预算:800万元
投 诉 人: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1幢2楼
法人代表:王永
被投诉人1: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小南城巷30号
被投诉人2: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6号12幢1楼109室
一、投诉事项
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2024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项目编号:611001JH620102036)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接到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招投标资料、评审录像,对被投诉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同时组织了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2、4、:1、招标文件未明确所属行业;2、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类型和招标文件采购类型不匹配;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采购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1、2、4条属于对采购文件的投诉,采购文件获取期限为“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6日”,质疑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项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质疑时间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1、2、4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符合《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5、专家打分有倾向性及不合理性
经核查,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调取的现场评标影像资料以及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专家打分存在倾向性及不合理性,投诉事项5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处理决定
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 第(二)项、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该项目中标结果有效,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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