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夏河县2024年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采购项目)

所属地区: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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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甘肃 甘南藏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夏河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夏河县2024年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夏财函〔2024〕59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 夏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地址:夏河县人民东街98号
被投诉人2:甘南南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道卓尼路社区通钦街831号15号楼4单元一层03号商铺(美森家园内)
二、投诉受理
2024年10月14日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夏河县2024年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采购项目(1-2包)”(项目编号: GNJY-ZC-2024-182),我局经审查,并依法予以受理。
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一、二包:分值分配商务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上述规定,“资格条件”是指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本次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在类似项目中事实质量好。信守合同,具有良好评价等作为评分项,不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关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这一事实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夏河县2024年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采购项目(1-2包)将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 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第一、二包:分值分配 商务评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夏河县2024年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采购项目(1-2包)将项目负责人具有农、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将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不存在“将人员职称证和社保缴纳证明等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事实。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章 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第一、二包:分值分配 技术及服务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根据上述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次招标活动中不仅仅包含货物,还包含服务。采购活动中设置的评审因素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不包含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未禁止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观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通常适用于通过客观标准难以进行量化的评审因素,如技术方案、售后服务、项目实施计划等。这些因素需要评审专家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主观判断。本次采购活动针对供货方案、应急方案等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评分项目中“项目理解及难点分析”、“服务方案”完全进行了量化。不存在招标文件评分没有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的事实。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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