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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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甘肃 陇南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强化企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书面反映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6日
受理部门:陇南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张玉平
联系电话:0939-8251357
邮箱:lnsjtysjysk@163.com
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公安大厦20楼2015室
陇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为群众便捷、环保出行提供更多选择。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无序投放、管理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强化企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以分时租赁的形式向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各县区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交车、出租车协同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二、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市、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实施管理,负责车辆投放数量和规模的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公安部门负责对合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车辆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及停车区域,负责对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充电场站、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强化企业准入管理
(一)规范企业申办流程。在本市各县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在武都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材料包括: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有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4.运营服务方案,主要有运营主体信息、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拟运营服务区域、拟投放车辆规模、投放时间等内容。
5.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等制度文本。
6.拟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信用和优质服务承诺书,企业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等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把好车辆投放关口。在本市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为运营服务企业自有车辆;车辆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明,车身保持整洁干净;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载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电动自行车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具有人脸识别、超载检测、限速制动等功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理调控投放总量。各县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城市空间承载力、停放设施资源、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制定总量调控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外公开。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车辆投放总量调控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一调控期内骑行量、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其中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应超过总投放量的40%。调控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总量区间内对年度车辆规模进行适度调整。
(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通过服务质量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实施,并与中标人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按照准入条件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运营服务企业。
四、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一)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企业服务平台应提供用户实名制在线注册、车辆查询及租还、安全提示、信息公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并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预付卡购买和使用信息、违约责任和惩戒措施等。运营服务企业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及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二)加强车辆停放和运维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投放规模投放车辆,不得超规模投车辆,不得在非承诺服务区域投放车辆;运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在客户端内显示允许停放区域、入栏管理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按照车辆投放数量配置相应的车辆运维人员,定期清洁、消毒、维修和保养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在更新车辆时,应提前2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及时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占压盲道或绿化设施带,以及超出服务区域的车辆及废弃车辆。
(三)强化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对运营服务企业开展联合检查。重点监管运营服务企业的车辆投放、平台管理、投诉处理、用户信用管理、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车辆维护、秩序管理、人员配置、入栏管理、应急响应等事项。对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涉嫌构成处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可在重点点位、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
(四)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公安、交通、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广泛宣传等方式,引导用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定期曝光典型案件,强化舆论监督,震慑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发挥自主调节作用。
(五)加强用户信用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应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和规则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开展用户诚信教育,完善用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将用户违规使用车辆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限制骑行、差异化收费等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五、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一)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确有必要收取押金和采用收取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运营服务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二)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运营服务企业使用的服务平台应遵守国家互联网平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网络安全审查及有关惩戒措施。
六、建立企业退出管理机制
(一)加强企业主动退出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合作银行等相关机构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在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暂停、终止业务前,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押金、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管理,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二)建立考核评价退出机制。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运营服务企业,由管理部门依法限制其车辆投放规模。运营服务企业违反公开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因运营服务质量原因,在公开的社会民调中测评满意度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10%。运营服务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依法查扣总数量超过本企业配额10%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削减其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20%。运营服务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评工作的;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或存在数据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自律要求、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30%,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车辆投放规模“清零”后,运营服务企业应当终止在本市的运营服务。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6日
受理部门:陇南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张玉平
联系电话:0939-8251357
邮箱:lnsjtysjysk@163.com
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公安大厦20楼2015室
陇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为群众便捷、环保出行提供更多选择。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无序投放、管理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强化企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以分时租赁的形式向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各县区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交车、出租车协同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二、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市、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实施管理,负责车辆投放数量和规模的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公安部门负责对合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车辆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及停车区域,负责对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充电场站、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强化企业准入管理
(一)规范企业申办流程。在本市各县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在武都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材料包括: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有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4.运营服务方案,主要有运营主体信息、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拟运营服务区域、拟投放车辆规模、投放时间等内容。
5.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等制度文本。
6.拟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信用和优质服务承诺书,企业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等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把好车辆投放关口。在本市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为运营服务企业自有车辆;车辆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明,车身保持整洁干净;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载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电动自行车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具有人脸识别、超载检测、限速制动等功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理调控投放总量。各县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城市空间承载力、停放设施资源、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制定总量调控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外公开。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车辆投放总量调控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一调控期内骑行量、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其中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应超过总投放量的40%。调控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总量区间内对年度车辆规模进行适度调整。
(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通过服务质量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实施,并与中标人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按照准入条件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运营服务企业。
四、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一)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企业服务平台应提供用户实名制在线注册、车辆查询及租还、安全提示、信息公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并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预付卡购买和使用信息、违约责任和惩戒措施等。运营服务企业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及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二)加强车辆停放和运维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投放规模投放车辆,不得超规模投车辆,不得在非承诺服务区域投放车辆;运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在客户端内显示允许停放区域、入栏管理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按照车辆投放数量配置相应的车辆运维人员,定期清洁、消毒、维修和保养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在更新车辆时,应提前2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及时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占压盲道或绿化设施带,以及超出服务区域的车辆及废弃车辆。
(三)强化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对运营服务企业开展联合检查。重点监管运营服务企业的车辆投放、平台管理、投诉处理、用户信用管理、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车辆维护、秩序管理、人员配置、入栏管理、应急响应等事项。对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涉嫌构成处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可在重点点位、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
(四)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公安、交通、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广泛宣传等方式,引导用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定期曝光典型案件,强化舆论监督,震慑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发挥自主调节作用。
(五)加强用户信用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应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和规则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开展用户诚信教育,完善用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将用户违规使用车辆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限制骑行、差异化收费等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五、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一)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确有必要收取押金和采用收取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运营服务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二)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运营服务企业使用的服务平台应遵守国家互联网平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网络安全审查及有关惩戒措施。
六、建立企业退出管理机制
(一)加强企业主动退出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合作银行等相关机构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在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暂停、终止业务前,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押金、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管理,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二)建立考核评价退出机制。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运营服务企业,由管理部门依法限制其车辆投放规模。运营服务企业违反公开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因运营服务质量原因,在公开的社会民调中测评满意度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10%。运营服务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依法查扣总数量超过本企业配额10%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削减其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20%。运营服务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评工作的;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或存在数据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自律要求、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30%,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车辆投放规模“清零”后,运营服务企业应当终止在本市的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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