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甘林草许准〔2024〕571号于皋兰县城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项目(三期)使用草原的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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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甘肃 兰州市 | 采购单位 | 皋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皋兰县城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项目(三期)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皋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皋兰县城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项目(三期)使用草原的审查意见》(兰林草〔2024〕60号)及你单位提交的使用草原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皋兰县城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项目(三期)使用皋兰县石洞镇中堡村、庄子坪村草原0.9553公顷(14.3295亩)。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及皋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目使用草原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缴省级财政并负责做好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四、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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