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平凉市商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所属地区:甘肃平凉市 发布日期: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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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甘肃 平凉市 采购单位 平凉市商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平凉市商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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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商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检查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上限专项检查计划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1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况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制;(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要求其予以备案。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经营者    对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经营者合法经营、合规备案。现场检查1年1次2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    一、销售行为规范情况。    二、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情况。    三、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情况。    一、(一)向消费者明示产品价格、各项服务收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二)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三) 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四)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情况,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二、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三、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2次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一、二手车所有权情况。    二、向买方提供车辆信息、售后服务情况。    三、二手车交易合同、委托书签订情况。    四、是否销售禁止销售车辆。    一、(一)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二)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一)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二)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三、(一) 交易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二)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等。    四、有无销售禁止销售车辆。(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规定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2次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一、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要求,检查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拆解、信息填报、环保等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要求,检查企业《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检查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合法情况。    五、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要求,检查企业“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2次5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8日商务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家庭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经营情况。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2次6对餐饮服务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5月12日商务部令第3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2次7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商务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成品油经营企业  一、企业基础信息。  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  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  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检查相关材料内容需真实可信,基本信息准确、经营信息真实、经营情况与实际相符;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1年4次8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    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    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一、商务领域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链接标识。    二、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的入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作出自律承诺。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是否每半年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完整,上半年报告是否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是否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四、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在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五、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否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七、外卖企业是否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2次9对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拍卖企业    一、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拍卖企业年度经营、财务、制度管理、信息报送等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拍卖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六、年度拍卖会公告、笔录、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分上、下半年各附一份)。    七、《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复印件(含所有拍卖师)。    八、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需交省商务厅审核并加注核查意见)。    一、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是否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否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    二、拍卖企业是否依法开展拍卖活动,是否有下列行为: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1次10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商品现货市场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三、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四、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五、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六、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九、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十、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一、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交易活动;是否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二、市场经营者是否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三、市场经营者是否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是否实时记录相关信息并保证完整和安全、是否保存五年以上。    四、市场经营者是否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1次11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一、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二、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五、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六、特许人是否存在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    七、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八、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九、特许人是否存在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从事传销等行为。    一、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是否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七、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八、特许人是否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九、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1次12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应当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科(股)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对外资企业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可信,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经营信息是否真实、经营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报送投资信息,是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否存在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行为,是否有重大遗漏。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四、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是否报送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五、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七、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八、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九、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补报或更正未报、错报、漏报的有关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是否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1次平凉市商务局涉企检查市级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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