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北辰小学附属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GSDLYG2026-BC085
招标人:正宁县北辰小学(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2026 年 07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5 第四章 工程量...................................................................................... 35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正宁县北辰小学附属工程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正宁县北辰小学附属工程,招标人为正宁县北辰小学,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鼎 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通过甘肃省 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进行邀请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编号: GSDLYG2026-BC085
2、项目名称:正宁县北辰小学附属工程
3、建设地点:正宁县北辰小学
4、工程规模:新建 2 米高种植斜坡 150 米、1.8 米高种植斜坡 120 米、外墙文化砖 拆除新做 96.5 平方米、应急灯拆除新做 96 套。
5、计划总工期: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7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08 月 15 日
6、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7、招标控制价:
***.23 元
8、质量标准: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 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有项目经理 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3、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
1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v.cn)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
4、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5、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 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方式
1、招标人通过庆阳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网站“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发布招 标公告。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对各投标人上传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核,审核通过以后竞标 企业进入网上竞价程序,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报名及资格证明文件上传
1、被邀请参与投标者, 请于 2026 年 07 月 03 日 18 时 30 分至 2026 年 07 月 07 日 16 时 59 分 59 秒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 统(庆阳市)”报名并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同时编制上传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 (PDF 格式加盖公章)。
2、投标人报名成功后,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为无效。3、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对各投标人上传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审 核通过以后竞标企业进入网上竞价程序。
六、网上报价时限及要求
1、通过资质审核的竞价程序的投标人须在 2026 年 07 月 07 日 18 时 30 分至 2026 年 07 月 08 日 18 时 30 分前提交报价,过时无效。
2、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投标人提交报价时认真核算报价金额,不得 高于招标控制价。
七、结果公示
1、招标人将参照网上竞价结果,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如报价相同,则
2
最先报价人中标);代理公司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 1 个工作日。
2、所有参与竞价的投标人,请将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 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胶装、签字并盖公章)、电子版U盘1份(PDF格式),于成 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报价必须 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 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正宁县北辰小学
地 址:正宁县山河镇长乐北路22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8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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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正宁县北辰小学 地 址:正宁县山河镇长乐北路 22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 8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正宁县北辰小学附属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正宁县北辰小学 |
| 1.1.6 | 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 | 新建 2 米高种植斜坡 150 米、1.8 米高种植斜坡 120 米、外墙文化砖拆除新做 96.5 平方米、应急灯拆除新 做 96 套。 |
| 1.2.1 | 资金来源 | 专项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总工期: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7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08 月 15 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荣誉 | 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投标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 信誉要求:/ 项目经理: 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有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技术质量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4
| | 安全生产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其他要求: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
| 3.2.1 | 投标造价文件编制方式 | 清单计价方式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起 60 天(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必须合法有效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 U 盘 1 份(PDF 格式))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竞价结束时间 开标地点: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网上 开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 |
| 6.3 | 评标办法 | 最低价法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 |
5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经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人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6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 1.7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1.9.1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工程量
(5) 投标文件格式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 项目管理机构
7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 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 3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 3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 投标保证金;(如有)
(6) 工程造价文件;
(7)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项目管理机构;
(9)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 资格审查资料;
(11) 其他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虽然规定接受联 合体投标,但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 书。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或虽然规定允许分包,但投标人不准备进行 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5 本章第 3.1.1(11)目所指的其它材料,应是招标人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
8
编制提供的能够证明投标人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的文本、表格资料和证书、文件等的复印件,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3.1.6 投标文件不需提供本章第 3.1.1(3)、(4)、(9)目等资料时,其他内容应按顺序重 新编号。
3.2 投标报价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方式,按照投标报价的要求编制完 3.2.1
整、真实的工程造价文件。
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上所 列招标范围及工期的全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根据:企业定额和人工费、3.2.4
机械费、材料费市场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3.3.2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无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 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编制目录,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7.3
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 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装订应采用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平装方式。投标文件可分上下两册装 订,(一)至(六)装订成上册,其余部分装订成下册。
4.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
4.1.1 所有参与竞价的投标人,请将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纸质版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胶装、签字并盖公章)、电子版 U 盘 1 份(word 格式),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报 价必须和网上 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 成交结果无 效。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实行网上竞价
6.评标
6.1 低价中标
6.2 合格的投标人
6.2.1 竞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①投标文件、投标人证件未按本章 4.1 款要求装订的;②投标人报价超出控制指标价的;
③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10
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 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4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6.6.1
6.6.2 按上述原则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 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5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
6.6 投标的否决
6.6.1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 标。
6.6.2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投标项目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原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 原件,施工员、质量员岗位合格证书原件弄虚作假的视为废标;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投标文件签署无效的(详见本章 6.7 款和第六章要求);
(5)投标文件未按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详见本章 3.1.1 款)或者关键内 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案投标方案的 除外;
(7)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未提工程造价文件的;
(8)投标人名称和项目管理机构与资格审查表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7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以最低价法 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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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外,招标人依据最低价法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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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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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工程建设阳光交易
合同
(此合同仅为样本,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14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 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 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 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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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3 款、第 6.4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 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0.4 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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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 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 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17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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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 9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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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 执行。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 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 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 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 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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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9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 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 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 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 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 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6.1 款的约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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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 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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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 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 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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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 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 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0.3 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 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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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 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 9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6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0.2 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0.4 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 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 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 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7 天内完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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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 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 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 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 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 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 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 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 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 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 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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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 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 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 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 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8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 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 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 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 权利。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 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9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 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 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 则,并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30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1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 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工期: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标准。7. 工程质量符合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2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 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33
第四章 工程量
详见附件
3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5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
九、其他材料
3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修 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上述工程的施工,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 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 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37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3.2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 3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 |
| 4 | 分包 | 3.5 | | |
| 5 | 误期违约金 | 16.2 | 元/天 | |
| 6 | 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 | 16.2 | | |
| 7 | 质量标准 | 5 | | |
| 8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 |
| 9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12.2.2 | | |
| 10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2 | | |
| 11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15.3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3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9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
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0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1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或盖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年 月 日
42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4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 中 |
| 暂估价 (元) | 安全文明 施工费(元) | 规费 (元) |
| | | | | |
| 合 计 | | | | |
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44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 中 |
| 暂估价(元) | 安全文明 施工费(元) | 规费 (元) |
| | | | | |
| 合 计 | | | | |
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
专业工程工程暂估价。
4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汇 总 内 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
| 2 | 措施项目费 | | — |
| 2.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
| 2.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 |
| 3 | 其他项目费 | | |
| 3.1 | 暂列金额 | | —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 3.3 | 计日工 | | —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 |
| 4 | 规费 | | — |
| 5 | 税金 | | — |
| 合计=1+2+3+4+5 | | |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46
单位工程评审材料(设备)明细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品牌等特殊要求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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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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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表中需评审的材料(设备)名称栏的内容由招标人选定。
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单位工程评审材料(设备)明细表中的内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
擅自修改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特殊要求、单位等信息,否则该项得分为 0 分。
4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 量 | 金 额(元) |
| 综合 单价 | 合 价 | 其中:暂估价 |
| | | | | | | | |
| 本页小计 | | |
| 合 计 | | |
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为计
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
4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项目编码 | | 定额项目名称 | | 计量单位 | | 工程量 |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定额编号 | 定额 定额项目名称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管理费和 利润(费率) | 合价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 和利润 |
| | | | | | | | | | |
| 人工单价 小计 | | | | |
| 元/工日 未计价材料费 | |
|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
| 材 料 费 明 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暂估单价 (元) | 暂估合价 (元) |
| | | | | | |
| | | | | | |
| 其他材料费 | | | | |
| 材料费小计 | | | | |
4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
“计算基础”可为 “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50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金 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 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小计 | |
| 合 计 | |
注: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5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金 额(元) | 备注 |
| 1 | 暂列金额 | | | |
| 2 | 暂估价 | | | |
| 2.1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 | — |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
| 3 | 计日工 | | |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注:材料暂估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5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
投标总价中。
5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
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5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55
计 日 工 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一 | 人 工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人 工 小 计 | |
| 二 | 材 料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材 料 小 计 | |
| 三 | 施 工 机 械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施 工 机 械 小 计 | |
| 总 计 | |
注: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
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5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费率(%) | 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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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算 基数 | 费率 (%) | 计 算 式 | 金额(元) |
| 1 | 规费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2 | 税金 | | | | |
| | | | | |
| | | | | |
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
“计算基础”可为 “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58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 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网络图形式表示的进度计划、一份标明 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 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 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5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60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 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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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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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 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63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64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 和布置。
65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66
六、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一)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 项目名称 | |
| 投标单位名称 | |
| 法定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
| 项目负责人 | | 资质等级 | | 注册证号 | |
| 技术负责人 | | 职称 | | 职称证号 | |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职称 | | C 证号 | |
| 施工员: (姓名) 证号: 质量员: (姓名) 证号: 资料员: (姓名) 证号: 安全员: C 证: (姓名) 证号: C 证: (姓名) 证号: C 证: (姓名)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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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 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质量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等 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 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复印件。
| 姓名 | | 年龄 | | 学 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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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分包人名称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 | | 资质等级 | |
| 拟分包的 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做过的类似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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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备注 | |
注: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
标准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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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本表后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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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质量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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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质量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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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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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材料 见投标人须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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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附件: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采购人)
我方(企业名称)自愿参加编号为(项目编 号)的(项目名称)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招标 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 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庆发〔2022〕4 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 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中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庆治 欠办发〔2020〕15 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无欠薪证明事项的公 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落实项目经理任职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庆 公管办发〔2018〕2 号)、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审计局、庆阳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 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庆市财采〔2018〕11 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我方已知晓承诺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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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承诺事项 | 是否承诺 | 备注 |
| 1 | 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 □是□否 | 必须承诺 |
| 2 | 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 □是□否 | 必须承诺 |
| 3 | 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 □是□否 | 涉及农民工 |
| 4 |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建造师姓名 注册编号 身份证号码 | □是☐否 | 涉及建造师 |
| 5 |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 □是☐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 6 |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 □是□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注:投标人(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承诺并用 “√”勾选“是”,无需承诺的勾选“否”,未选择或不据实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本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供应商)法人代表本人签 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供应商)未做出承诺或私自修改承诺内容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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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事 项
一、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必须承诺)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招标采 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对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参与围标串 标等违法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1.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中,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和 证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
2.如我方中标,不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 同,将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不随意变更项目部人员,不以任何形 式或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包中标项目,除特殊专业工程征得招标 采购单位同意外,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合同约定外的单位工程或分 部分项工程。
3.不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以提供虚假资料、不以低于成本 价或恶意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实施行政 处罚、信用惩戒,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二、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必须承诺)
我方以“线上不见面”的方式参加该项目投标,不能现场提供各类企业 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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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 料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2.我方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相关资质、证书和资料,接受社 会监督;
3.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对我方投 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如有异议,我公司随时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实;如我方提供的投标资料不真实或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原件,自 愿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
目)
我方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如下:(一)基本信息
详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承诺事项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 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 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别签订 劳动合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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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 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 明公”平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7.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申请有关部门、单 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 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适用于有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经理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
我方在此申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在现阶段没有担任过任何在施建设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 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申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 动前 3 年内,我方在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 录”是指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大数额罚款”是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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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六、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适用于庆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 购文件的各项要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 则,共同维护庆阳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
(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 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 关政策规定进行的信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 后果。
(三)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
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 向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
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 交);
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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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
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 项目管理实施人员;
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
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 府采购合同;
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 疑、投诉;
15.不得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 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
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我方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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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3.约谈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4.中标(成交)无效;
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没收违法得所得;
7.吊销营业执照;
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9.追究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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