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临夏市人民医院监控及报警设备采购项目

所属地区:甘肃庆阳市 发布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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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甘肃 庆阳市 采购单位 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宁县2026年瓦斜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招标代理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宁县 2026 年瓦斜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3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宁县 2026 年瓦斜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招 标代理服务”进行邀请招标,现对该项目招标代理通过甘肃省阳光招标 采购平台(庆阳市)进行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企业是从甘肃省阳光采 购平台会员库中随机邀请与本项目特征相符的企业作为投标人 一、项目编号:WXXZF2026-0819 二、项目名称:宁县 2026 年瓦斜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五 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招标代理服务 三、采购内容:承担宁县 2026 年瓦斜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 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招标代理服务 四、预算金额:***.00 元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庆阳市财政局、庆 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全市政府采购中推行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 格条件承诺函》加盖公章; 2.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 3.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4.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 投 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方式 1、采购人通过庆阳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网站“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 平台(庆阳市)”发布招标公告。 2、采购人将对各投标人上传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以 后企业进入网上竞价程序,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签发成交 通知书。 七、报名及资格证明文件上传 1、被邀请参与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8 月 19 日 08 时 30 分至 2026 年 08 月 21 日 09 时 00 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 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报名并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PDF 格式加盖印章)。 2、投标人报名成功后,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 为无效。 注:采购人将参照相关评审内容,对各竞标人所上传的资质文件进 行评审,各竞标人应充分考虑所传资料的完整性和质量优化性。 八、网上报价时限及要求 1、竞价时间:2026 年 08 月 21 日 09 时 30 分至 2026 年 08 月 24 日 09 时 30 分。 2、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投标人提交报价时认真核算报 价金额,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3.系统评标,以“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供应商。 九、结果公示 1、采购人将按照网上竞价结果,认可系统评定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 供应商,同时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1.采购人: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 地 址:宁县瓦斜乡街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 2026 年 8 月 18 日 附件: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 我 单 位( 本 人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购 活 动 ,严 格 遵守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庆阳 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知悉理 解本项目采购文 件的各项要求,并已认真阅读《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 承诺 书》内容,现郑重声明作出如下承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违法记 录; 6.不 存 在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实 施 条例 》 第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 7.在 投 标( 响 应 )截 止 日期 前 未 被 列 入失 信 被 执 行 人名 单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严 重 违 法 失 信行 为 记 录名 单 ; 8.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 9. 不 挂 靠 、 不 转 包 、 不 违 法 分 包 承诺 ; 10. 投 标 材 料 真 实 性 保 证 承 诺 ; 11.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12.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13.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适用于有建造师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涉及建造师姓名注册编号
身份证号码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 性及有效性 负责,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承诺函 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本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供应商)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我方自愿采购文件标注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庆发〔2022〕4 号),庆阳市政府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拖 欠农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庆治欠办发〔2020〕15 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 标无欠薪证明事项的公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落实项目经理任职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庆公管办 发〔2018〕2 号)、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审计局、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 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庆市财采〔2018〕11 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需承诺内容如下:
序号承诺事项备注
1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必须承诺
2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必须承诺
3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涉及农民工
4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涉及建造师
5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政府采购项目
6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政府采购项目
注:不据实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 特别提示: 1.投标人(供应商)未做出承诺,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2.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承 诺 事 项 一、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必须承诺)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 各项要求,并对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郑重 承诺如下: 1.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中,不向其 他单位或个人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和证书,不接受任 何形式的挂靠。 2.如我方中标,不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将严 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不随意变更项目部人员,不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其他单 位(个人)转包中标项目,除特殊专业工程征得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外,不向其他 单位或个人分包合同约定外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 3.不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以提供虚假资料、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 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追究刑事民 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二、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必须承诺) 我方以“线上不见面”的方式参加该项目投标,不能现场提供各类企业和人 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扫 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2.我方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相关资质、证书和资料,接受社会监督;3.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对我方投标文件 中的相关资料如有异议,我公司随时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实; 如我方提供的投标资料不真实或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原件,自愿接受行 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我方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如下:(一)基本信息 详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承诺事项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 付; 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 民工工资; 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别签订劳动合 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 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 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7.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申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 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 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适用于有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经理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我方在此申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在现阶段没有担任过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 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 九条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申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方 在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违法经营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禁 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大数额罚款”是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 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六、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适用于庆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的 各项要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则,共同维护庆阳 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 (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 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 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 定进行的信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后果。 (三)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 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 机关举报; 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交);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 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 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 理实施人员; 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 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 合同; 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 诉; 15.不得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 式追究我方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 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3.约谈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4.中标(成交)无效; 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没收违法所得; 7.吊销营业执照; 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9.追究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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