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采购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甘肃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甘肃 兰州市 | 采购单位 | 兰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甘肃中哲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公告名称 |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采购公告 | ||
| 发布时间 | 2026-10-08 17:27:32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投标登记开始时间 | 2026-10-08 18:00:00 | 投标登记结束时间 | 2026-10-10 17:59:59 |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6-10-10 18:0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6-10-12 18:00:00 |
| 设置降价幅度 | 设置延迟报价 | ||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采购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
2、采购方式:公开
3、采购单位:甘肃中哲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99号
二、标段概况
| 标段名称 | 标段编号 | 采购类别 | 标段概算(元) |
|---|---|---|---|
|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001 | 001 | 施工 | ***.0000 |
三、询比规则
1. 询比时间:2026-10-10 18:00:00 —— 2026-10-12 18:00:00
四、资格条件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001】:
资格名称:资格1
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格名称:资格2
资格要求: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格名称:资格3
资格要求:3.拟任项目施工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资格名称:资格4
资格要求:4.拟任本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任本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C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施工员(1 人)、安全员(1人)以上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且具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只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技术要求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001】:
技术名称:提交技术响应文件
技术要求:投标人需结合本项目特点及需求等内容提交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必须符合项目目标与需求、技术可行性与合理性、内容完整、合规性与标准性、表达清晰易懂。否则,技术审核“审核不通过”,无法进入竞价环节。
六、异常低价审查标准
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交易发〔2026〕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注册须知
凡是拟参与阳光交易系统(省级平台)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相应平台https://gxpt.ggzyjy.gansu.gov.cn/NewAccounts注册后方可投标;
八、投标登记、资格技术审核时间
投标登记时间:2026-10-08 18:00:00 至 2026-10-10 17:59:59
资格技术审核截止时间:2026-10-10 18:00:00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公告在 https://ygjy.ggzyjy.gansu.gov.cn/【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 上发布。
十、其他补充内容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190m临街砖砌挡土墙加固改造工程,新建钢筋混凝土扶壁墩。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围挡及交通疏导、基坑开挖、地基处理、钢筋制安、模板支护、混凝土浇筑、局部墙面抹灰、扶壁墩间地面排水坡施工、扶壁墩外立面反光设施安装、场地清理、配套排水(含泄水孔及反滤层)等附属工程。2.技术要求:要求增设的钢筋混凝土扶壁墩必须下挖至设计持力层且与原墙体采用植筋等方式可靠连接。扶壁墩之间间距不大于4m。混凝土及钢筋等材料规格须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3.招标人不提供施工图,中标单位中标后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设计并出具图纸,图纸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开工。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联系方式采购人:兰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99号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哲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中鹏温馨花园3号楼联系人:******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肃中哲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兰州日报社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招标文件10.8.pdf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
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LZBYJT-202612
招标人:兰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甘肃中哲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1-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招标人要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
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
2、采购方式:公开
3、项目单位:兰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4、项目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99号
二、标段概况
| 标段名称 | 标段编号 | 采购类别 | 标段概算(元) |
|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 | 001 | 工程 | *** |
三、询比规则
1.询比时间:2026年10月10日18:00:00至2026年10月12日18:00:00
四、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
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
3.拟任项目施工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拟任本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任本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C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
人)以上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且具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只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
五、技术要求
提交技术响应文件
投标人需结合本项目特点及需求等内容提交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必须符合项目目标与需
求、技术可行性与合理性、内容完整、合规性与标准性、表达清晰易懂。否则,技术审核“审核不通
过”,无法进入竞价环节。
六、异常低价审查标准
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
规则(试行)》的通知甘交易发〔2026〕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注册须知
凡是拟参与阳光交易系统(省级平台)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相应平台
https://gxpt.ggzyjy.gansu.gov.cn/NewAccounts注册后方可投标;
八、投标登记、资格技术审核时间
2026年10月8日18:00:00至2026年10月10日18:00:00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公告在https://ygjy.ggzyjy.gansu.gov.cn/【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
十、其他补充内容
1.工程概况与内容:本工程为190m临街砖砌挡土墙加固改造工程,新建钢筋混凝土扶壁墩。工
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围挡及交通疏导、基坑开挖、地基处理、钢筋制安、模板支护、混凝
土浇筑、局部墙面抹灰、扶壁墩间地面排水坡施工、扶壁墩外立面反光设施安装、场地清理、配套排
水(含泄水孔及反滤层)等附属工程。
2.技术要求:要求增设的钢筋混凝土扶壁墩必须下挖至设计持力层且与原墙体采用植筋等方式可
靠连接。扶壁墩之间间距不大于4m。混凝土及钢筋等材料规格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招标人不提供施工图,中标单位中标后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设计并出
具图纸,图纸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开工。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4.其它要求:投标人需对所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中标单位在项目成交后5日内,必须根据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装订成册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一副)送至代理公司,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
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兰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99号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哲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中鹏温馨花园3号楼
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招标人 | 名称:兰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南路299号联系人:***电话:***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甘肃中哲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中鹏温馨花园3号楼联系人:***电话:***邮箱:1390727774@qq.com |
| 3 | 项目名称 | 大沙坪家属院临街挡土墙排险维修项目施工 |
| 4 | 招标编号 | LZBYJT-202612 |
| 5 | 工程内容 | 1.工程概况与内容:本工程为190m临街砖砌挡土墙加固改造工程,新建钢筋混凝土扶壁墩。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围挡及交通疏导、基坑开挖、地基处理、钢筋制安、模板支护、混凝土浇筑、局部墙面抹灰、扶壁墩间地面排水坡施工、扶壁墩外立面反光设施安装、场地清理、配套排水(含泄水孔及反滤层)等附属工程。2.技术要求:要求增设的钢筋混凝土扶壁墩必须下挖至设计持力层且与原墙体采用植筋等方式可靠连接。扶壁墩之间间距不大于4m。混凝土及钢筋等材料规格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
| 6 | 建设地点 | 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大沙坪347号 |
| 7 | 工期 | 20日历天 |
| 8 | 招标范围 | 包括建设范围内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内容。具体如下:(1)设计阶段: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等全部服务内容(包括施工现场配合服务);(2)施工阶段:施工准备、工程施工(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及结算,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9 | 质量要求 | 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10 | 质保期 | 质保期为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 |
| 11 | 资金来源 | 招标人自筹 |
| 12 | 标包划分 | 不划分标包 |
| 13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任项目施工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4.拟任本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任本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C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以上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且具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只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 1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1.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5.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6 | 现场踏勘 |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自行前往工程地点进行踏勘。 |
| 17 | 报价方式 | 投标人自主报价 |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8 | 报价采用的币种 | 人民币 |
| 19 | 投标文件份数 | 中标单位在项目成交后5日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装订成册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一副)送至代理公司,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
| 20 | 最高投标限价 | 根据项目内容实行总价包干,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5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超出投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 21 | 投标报价具体要求 | 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报价包含施工图设计费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建安工程费。2.投标报价只能按一种方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注: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
| 其它 | 1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中标人要采取施工区域封闭式管理、硬化、粉尘源覆盖遮挡,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严禁乱堆乱弃。 |
| 2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按中标金额的1.5%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
| 3 |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 |
| 4 | 投标报价应包含施工图设计费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建安工程费、招标代理费及投标相关费用,以及税费、风险、利润等完成本工程的一切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
| 5 | 1.招标人不提供施工图,中标单位中标后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设计并出具图纸,图纸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开工。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2.中标单位需将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图纸设计合同报送招标人备案。3.中标单位对设计成果安全可靠性、施工质量、工程整体安全负全部责任。 |
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国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招标人:招标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内容
1.3.1本项目工程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本项目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标包划分
本项目标包划分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招标方式
1.5.1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1.6招标代理结构
本项目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
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方式及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7.1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8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投标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1.10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招标人要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1.2招标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
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招标公告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
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2.2.2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2.3投标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2.4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招标文件、招
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见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2投标文件的编制
3.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
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
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3.2.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
使用中文。投标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
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投标人应当报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拟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总价。投标报价为固定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
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
不再支付投标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费用不管是否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
价中已包括该费用。
3.3.2投标货币:人民币。
3.3.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4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若招标人认定投
标人任何一个单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竞争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4投标有效期
3.4.1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
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决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
复。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投标
投标人按招标公告中的投标登记、资格技术审核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资
格技术材料。
资格技术材料审核通过后按招标公告中的询比时间提交最终投标报价。
5.中标
5.1确定中标人
5.2.1采购人将按照网上竞价结果,接受系统按低价优先原则评定确定成交人,同时
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5.2.2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系统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3中标通知
5.3.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
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投标人应当主动告知招标人。
5.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3.3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5.3.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合同签订
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予以赔偿。
7.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将被取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第三章招标人要求
1.工程概况与内容:本工程为190m临街砖砌挡土墙加固改造工程,新建钢筋混凝
土扶壁墩。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围挡及交通疏导、基坑开挖、地基处理、
钢筋制安、模板支护、混凝土浇筑、局部墙面抹灰、扶壁墩间地面排水坡施工、扶壁墩
外立面反光设施安装、场地清理、配套排水(含泄水孔及反滤层)等附属工程。
2.技术要求:要求增设的钢筋混凝土扶壁墩必须下挖至设计持力层且与原墙体采用
植筋等方式可靠连接。扶壁墩之间间距不大于4m。混凝土及钢筋等材料规格须符合设计
图纸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安全与文明施工:鉴于本工程为临街施工,承包人须做好地下管线保护、行人安
全通道搭设、扬尘控制及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确保施工安全且不影响周边居民及交通。
4.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费及投标相关
费用,以及税费、风险、利润等一切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
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
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
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
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
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
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
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执份。 | 份,承包人 | ||
|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 址: | 地 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 话: | 电 话: | ||
| 传 真: | 传 真: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
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
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
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
〔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
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
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
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
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
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
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
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
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
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
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
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
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
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
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
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
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
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
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
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
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
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
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
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
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
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
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
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
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
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
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
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
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
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
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
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
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
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
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
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
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
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
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
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
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
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
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
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
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
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
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
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
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
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
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
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
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
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
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
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
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
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
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
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
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
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
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
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
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
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
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
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
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
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
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
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
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
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
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
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
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
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
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
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
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
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
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
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
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
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
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
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
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
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
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
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
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
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
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
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
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
〔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
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
〔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
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
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
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
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
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
第7.8.2项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提交
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及
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
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
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
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
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
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
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
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
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
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
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
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
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
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
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
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
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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