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甘林草许准〔2025〕68号关于东乡县农业产业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保障项目使用草原的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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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甘肃 临夏回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东乡县农业产业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保障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气象局:
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东乡县农业产业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保障项目使用草原的审查意见》(临州林资发〔2024〕166号)及你单位提交的使用草原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乡县农业产业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保障项目使用东乡族自治县柳树乡马百户村,东塬乡牛家村,董岭乡大山村草原0.1919公顷(2.8785亩)。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
该项目涉及临时使用草原的,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办理临时使用草原许可手续。
三、项目使用的草原应当接受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及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检查。
四、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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