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审计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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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甘肃 张掖市 | 采购单位 | 高台县水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审计服务业务约定书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成交企业: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采购方签署日期:2026-10-08
成交方签署日期:2026-10-08
水电公司财务审计收支合同.pdf
甘臻会审约(2026〕157号
·
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审计服务
业务约定书
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
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号:甘臻会审约(2026)157号
·
甲方:高台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委托方)
乙方: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至
2026年第一季度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
下约定:
一、审计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
至2026年第一季度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依据《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出具相关审计意见及建议。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
实、完整地反映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至2026年
第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状况。
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账务核算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甲方的义务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名城广场1幢1单元20层2015室
电话:0931-8706828
1
业务约定书
1.及时地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
资料(在乙方外勤开始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
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包括但不
限于查阅会计档案,对相关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和决策依据等。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委托的审计事项发表
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
施审计工作,以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乙方考虑与甲方相关的内部控
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
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
相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性,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
日起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名城广场1幢1单元20层2015室电话:0931-8706828
2
N
业务约定书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
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
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
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
(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的行政复议。
*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服务(2013)5号)文件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
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2.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雁南路支行
账号:61010140300001828
3.甲方应于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支付审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
普通发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
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定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
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
5.与本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
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叁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应当事先
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甲方要求修改的证据是否充分后酌情处理,将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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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约定书
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
义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
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
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
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
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
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审计费用的,按欠付费用每天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的,逾期每天按照审计费用的万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
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
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
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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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业务约定书
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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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审计服务
业务约定书
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
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号:甘臻会审约(202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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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高台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委托方)
乙方: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至
2026年第一季度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
下约定:
一、审计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
至2026年第一季度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依据《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出具相关审计意见及建议。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
实、完整地反映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至2026年
第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状况。
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账务核算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甲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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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地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
资料(在乙方外勤开始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
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包括但不
限于查阅会计档案,对相关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和决策依据等。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委托的审计事项发表
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
施审计工作,以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乙方考虑与甲方相关的内部控
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
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
相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性,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
日起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名城广场1幢1单元20层2015室电话:0931-87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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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约定书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
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
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
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
(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的行政复议。
*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服务(2013)5号)文件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
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2.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雁南路支行
账号:61010140300001828
3.甲方应于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支付审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
普通发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
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定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
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
5.与本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
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叁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应当事先
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甲方要求修改的证据是否充分后酌情处理,将重新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名城广场1幢1单元20层2015室
电话:0931-8706828
3
业务约定书
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
义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
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
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
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
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
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审计费用的,按欠付费用每天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的,逾期每天按照审计费用的万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
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
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
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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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名城广场1幢1单元20层2015室
电话:0931-87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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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业务约定书
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甲方(盖章): | 高台县水务局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乙方(盖章): | 甘肃臻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 住所: | 高台县解放南路111号 | 住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名城广场1幢1单元20层2015室 |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电话: | *** |
| 签约日期: | 2026年9月日 | 签约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名城广场1幢1单元20层2015室电话:0931-87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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